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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管廷玉、管廷春等与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廷玉,管廷春,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管廷进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85号原告:管廷玉,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管廷春,男,196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红,山东倡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法定代表人:XX,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青岛黄岛德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廷进,男,53岁,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告管廷玉、管廷春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事处龙斗山前社区居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管廷玉、管廷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两被告签订的《龙斗山前社区平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与被告管廷进系亲兄弟关系,三人父亲管明仁已于2013年去世,生前也未留有遗嘱。管明仁生前有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斗山前社区的平房四间及院内附房和其他设施,2016年8月31日,被告龙斗山前社区居委会在未通知两原告也没有两原告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将原告父亲管明仁名下房产拆迁事宜与被告管廷进签订《龙斗山前社区平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上述房产将进行拆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旧村改造���屋拆迁安置补偿所引起的,此类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管廷玉、管廷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