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13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吕艳与李卫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艳,李卫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13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吕艳。被执行人李卫宁。申请执行人吕艳与被执行人李卫宁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6)陕0113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25150元,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277元,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交纳案款25150元,执行费277元,案件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210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芳打印:相丽华校对:XX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