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5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民初1280号原告:刘某,汉族,山丹县居民。被告:赵某,汉族,山丹县居民。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