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50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山支行与王诗根、江荣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山支行,王诗根,江荣花,王书意,倪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503号之五原告:安徽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柱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天柱山镇野寨街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59868942X8(1-1)。负责人:俞燕,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志,该支行员工。被告:王诗根,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江荣花,女,196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王书意,女,198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倪渐胜,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荣花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以89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石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