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6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温成强与青岛瑞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成强,青岛瑞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831号原告:温成强,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青岛瑞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嘉富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高萍,该公司经理。原告温成强诉被告青岛瑞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因被告履行了义务,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成强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