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江杰国、孙廷侠等与施朝连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杰国,孙廷侠,施朝连,盛彩兰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1232号原告:江杰国,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原告:孙廷侠,女,196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以上二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进,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朝连,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盛彩兰,女,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以上二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杰国、孙廷侠与被告施朝连、盛彩兰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江杰国、孙廷侠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杰国、孙廷侠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黄海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