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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志清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清,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579号原告徐志清,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军,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郑州市。原告徐志清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清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徐志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