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5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徐志清与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清,刘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5579号原告徐志清,男,汉族,1954年2月15日生,住郑州市。被告刘军,男,汉族,1962年10月9日生,住郑州市。原告徐志清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清与被告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徐志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