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臧某甲与臧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甲,臧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0113民初7215号原告臧某甲,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臧某,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臧某甲诉被告臧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臧某甲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臧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由原告臧某甲负担。审判员 冉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