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93号原告:吉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李亚南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