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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9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吉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9民初293号原告:吉某,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吉某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武世旗审判员  李亚南审判员  刘 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