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711号之二十三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孙士冬、宋金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冬,宋金胜,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711号之二十三申请执行人孙士冬,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宋金胜,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天洋钢结构有限公司。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5)陵执字第7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名仕花园小区的10342号、10862号、10741号、1232号、5432号、10852号、15142号、15331号、15432号房产。现因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德州金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乐陵市枣城北大街西侧名士花园小区10342号、10862号、10741号、1232号、5432号、10852号、15142号、15331号、1543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照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