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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6执2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连海、马秀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连海,马秀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2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焦金财,总经理。被执行人:王连海。被申请人:马秀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故城县银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连海、马秀云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连海、马秀云名下银行存款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卢向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