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潘勇与被执行人甘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勇,甘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2执84号申请人:潘勇,男,1977年5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被执行人:甘露,男,1979年8月30日出生,满族,职员,住辽宁省北镇市。2017年1月10日,申请人潘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0782民初2563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3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卜义利审 判 员 张 磊代理审判员 姚占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