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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驳回罗沂太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闽08刑申15号罗沂太:你因沈忠鑫拒不执行判决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闽08刑终125号刑事裁定,以“本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九)第313条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沈忠鑫自2008年12月猪场被拆后,未向政府申请补偿,沈忠鑫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沈忠鑫未主动履行债务,不能从轻处罚;沈忠鑫至今仍具有足额履行判决债务的能力;沈忠鑫耗资20万元修建自家坟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二审裁定,改判沈忠鑫有期徒刑七年。本院对本案件进行了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一、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沈忠鑫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本案没有溯及力。二、关于沈忠鑫未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助协议的问题经查,沈忠鑫是因拆迁补助款价格问题,不同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补助协议。沈忠鑫有协商补助款的权利,该行为不属怠于接受协商补助款,不能认定沈忠鑫拒不执行判决的证据。三、关于沈忠鑫量刑是否适用从轻处罚的问题经查,从2013年7月26日、2013年7月27日、2013年7月29日连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讯问沈忠鑫的笔录看,沈忠鑫能如实陈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原裁定依法量刑并无不当。四、关于沈忠鑫是否有能力偿还债务的问题你提出沈忠鑫至今仍具有足额履行判决债务的能力,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你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五、关于沈忠鑫是否耗资20万元修建自家坟墓的问题经查,根据沈氏祖坟和怀祖堂出资情况表、证人沈君委、沈小华、罗钦生的证言,均可证实2010年,沈忠鑫父亲、叔叔和沈忠鑫的兄弟等人出资在连城县文亨镇福地村修建沈氏祖坟及怀祖堂。沈忠鑫捐款物10000元所建坟墓属于房族坟墓。你提出沈忠鑫耗资20万元修建自家坟墓,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你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案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