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4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嘉兴市现创贸易有限公司,黄雪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丽青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5228-5。法定代表人:刘惠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明福、孙兆胜,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长水街道栖溪路东侧3幢(嘉兴市宜德制衣有限公司内)1-2层。组织机构代码:77070901-6。法定代表人:王鹤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嘉兴市现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富润路112号2幢1楼。组织机构代码:59055108-X。法定代表人:李伯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黄雪忠,男,196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乾通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5)丽仲案字第73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嘉兴市现创贸易有限公司、黄雪忠所欠的货款等75567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市智健彩印有限公司、嘉兴市现创贸易有限公司早已停业,无固定资产也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黄雪忠下落不明,无房产及银行存款,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无法执行。本院已将三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一帆审判员  金 巍审判员  赵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金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