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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孟凡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孟凡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25号原告:孟庆华,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收,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宝,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男,系被告父亲,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孟庆华与被告孟凡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