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庆华与孟凡宝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华,孟凡宝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025号原告:孟庆华,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占收,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孟凡宝,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云,男,系被告父亲,194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孟庆华与被告孟凡宝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人民陪审员 谭满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