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5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山东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与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海天纺织有限公司,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579号之一原告:山东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王村镇兴华路320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升,董事长。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0号1号楼4002户。法定代表人:姜露,董事长。原告山东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海天纺织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1月1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锦纶3.78吨。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货物发错,给我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92218.00元。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签订地均在青岛市,本案不应由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或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与被告在2016年11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双方在合同中载明的合同签订地点为:淄博周村。原告依据管辖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联润翔(青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候保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