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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8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林珍、徐玉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珍,徐玉文,徐爱文,徐爱群,王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809-2号申请执行人:张林珍,女,194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徐玉文,女,196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徐爱文,女,197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申请执行人:徐爱群,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海平,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0424执80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平的银行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平的银行存款30350元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林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心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