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786号原告:姜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