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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786号原告:姜某某,男,196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石嘴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原告姜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姜某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马国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强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