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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终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湖南神斧集团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终16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江藻镇江藻村。法定代表人:柴永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神斧集团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路1269号。法定代表人:奉朝晖。上诉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神斧集团湘南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福兴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靓审 判 员  陆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