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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方明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明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执53号被执行人:方明全,男1977年1月3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仁寿县。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眉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刑终字第617号刑事裁定:“被告人方明全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7年4月27日将该上述刑事裁判的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罪犯方明全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职权核查了方明全的个人合法财产情况,经查罪犯方明全无银行存款、不动产、机动车及其他个人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方明全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颜 毅审判员 谭文胜审判员 王 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