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邵贤武与张瑞、王晓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贤武,张瑞,王晓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540号原告:邵贤武,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张瑞,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王晓梅,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邵贤武诉被告张瑞、王晓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3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