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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2民初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邵贤武与张瑞、王晓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贤武,张瑞,王晓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540号原告:邵贤武,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张瑞,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王晓梅,女,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邵贤武诉被告张瑞、王晓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贤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36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