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刑初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蔡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C}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1283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某,男,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泰兴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尤溪县)。曾因盗窃,于2007年7月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09年8月26日被泰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现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经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印华、代理检察员陆怀远、被告人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6年11月间,被告人蔡某先后至泰兴市济川街道张岳路、苏利巷等地,采用翻墙入院、爬窗入室等手段,入户盗窃作案7起,窃得人民币10360元及黄金戒指等物品,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3780元。(具体分述详见盗窃认定一览表) 案发后,被告人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泰兴市公安局自被告人蔡某处扣押插片1个、手套2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曹某、成某、刘某、凌某、常某、张某的陈述,证人马某、谢某、尹某、李某、王某的证言,泰兴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系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蔡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多次盗窃,且具有劣迹,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12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蔡某退赔赃款、赃物折价款合计人民币33780元,分别发还给张某200元、凌某100元、周某9000元、刘某1000元、常某23420元、成某60元。 三、扣押在案的插片1个、手套2只(暂存于泰兴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秦晓林 代理审判员 杨明月 人民陪审员 严卫群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蔡沁怡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蔡某盗窃认定一览表 序号 时间 地点 被害人 失窃财物 数额(元) 备注 1 2010年11月的一天 本市济川街道张岳路1号1幢小平房4号 张小琴 200元 200 无 2 2012年的一天 本市济川街道苏利巷43号 袁学道 6瓶茅台 0 无法核价;蔡某供述2瓶以100元1瓶的价格卖掉,1瓶被其喝掉,3瓶被其扔掉。 3 2014年6月1日 本市济川街道环城东路33-1号 凌荣兵 100元 100 凌荣兵陈述被盗2800元及手链1根;蔡某供述其盗窃人民币100元及手镯1个,后因手镯是假的,被其扔掉。 4 2015年6月16日 本市济川街道铁匠巷57号 周建兰 9000元 9000 无 5 2015年12月25日 本市济川街道狮子巷63号 刘转男 1000元 1000 无 6 2016年6月6日 本市济川街道星港新村一区3幢314室 常炎培 黄金项链1根、黄金戒指3枚、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副、玉手镯2只、天之蓝白酒2瓶、海之蓝白酒4瓶 23420 黄金耳环1副及玉手镯2只无法核价;后黄金首饰被蔡某至谢寿华的黄金首饰加工店,将黄金首饰加工成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剩余13克多的金块,后将加工后的戒指及金块以人民币10450元的价格卖至尹业的金银回收店。蔡某供述将加工后的金项链卖至靖江,卖了七八千元,酒被其喝掉。 7 2016年11月25日 本市济川街道永丰路51-1号 成继义 60 60 无 合计 33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