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学根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利娜,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根,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学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