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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恢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学根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学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恢30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2000年2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2009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陈利娜,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根,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学根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全部案件款,权利人已领取,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