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民初4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好道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好道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斌,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417号原告:上海好道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方乐胜,总经理。被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张斌,负责人。被告:张斌,男,1987年1月24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告: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法定代表人:陈继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好道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麦尔顿新材料有限公司、张斌、浙江虎盛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伟独任审判。因被告张斌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代理审判员  蔡承颖人民陪审员  黄坤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珣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