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钟远秀申请执行罗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远秀,罗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78号申请执行人:钟远秀,女,生于1963年9月11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罗群英,女,生于1963年10月3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远秀与被执行人罗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6)川1702民督1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截止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尚下欠申请执行人钟远秀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未付。现因申请执行人钟远秀与被执行人罗群英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被执行人罗群英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钟远秀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谌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