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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宫某、王某、潘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宫某,王某,潘某,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9民初54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宫某。被告:王某。被告:潘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宫某、王某、潘某、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元,原告张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梦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