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吉010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玄顺姬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玄顺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吉010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法定代表人廖晓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玉彪,吉林省佳晖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玄顺姬,女,住黑龙省汤原县。本院在执行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与玄顺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吉0104民初3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效力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104民初31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