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与段全刚邓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段全刚,邓泉,孙炳,蔡学军,段玲,鄢咸勇,重庆嘉陵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310号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992811LL。负责人青玲,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段全刚,男性,汉族,1961年11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邓泉,男性,汉族,1961年0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申请人:孙炳,男性,汉族,1961年0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蔡学军,男性,汉族,1964年0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段玲,女性,汉族,1967年09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鄢咸勇,男性,汉族,1968年06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申请人:重庆嘉陵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桥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203191XG。法定代表人孙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重庆市金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321095X1。法定代表人蔡学军,该公司经理。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因与段全刚、邓泉、孙炳、蔡学军、段玲、鄢咸勇、重庆嘉陵工业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八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申请人以其自有资金,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渡口支行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段全刚、邓泉、孙炳、蔡学军、段玲、鄢咸勇、重庆嘉陵工业园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八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小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