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30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李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李某,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321号原告孙某,男,32岁,1985年1月23日,联系方式:156XX****XX被告李某,男,48岁,1969年3月11日,联系方式:137XX****XX被告黎某,男,35岁,1981年8月18日,联系方式:152XX****XX(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孙某李某、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  袁文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