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2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怀水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怀水,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湖泰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春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2227号原告:吴怀水,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波(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被告:建湖泰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建城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彭光勇,董事长。被告:杨春芳,女,196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地业,住济南市。原告吴怀水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湖泰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春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现原告吴怀水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吴怀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怀水负担。审判员 刘士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明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