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22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马某乙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甲,马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222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甲,男,回族,现住门源县。被执行人:马某乙,女,回族,现住门源县。本院在执行马某甲与马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马某乙无任何财产线索,又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永军审 判 员 张晓红代理审判员 马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