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23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已到高密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现已没有争议,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