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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323号原告:张某。被告:于某。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于某已到高密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案现已没有争议,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 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继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