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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阆中晨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阆中晨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541号原告: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大道146号。法定代表人:陈兴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皓蓝,四川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阆中晨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阆中市七里新区迎宾大道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谢鹏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斌,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阆中晨辉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诉讼保全费1920元,共计4420元,由原告四川心连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宋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