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神木县亿德煤业有限公司与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神木县亿德煤业有限公司,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602号申请执行人神木县亿德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光献,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光彦,男,汉族,1976年9月出生,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向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神木县亿德煤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1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神木县亿德煤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光彦与被执行人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向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和解当日向申请人给付货款10万元,剩余货款及受理费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交付价值2万元的白酒以抵偿所欠其货款2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全部款项,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神木县北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款物全部兑现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4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赵建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穆 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