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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与郑德轲、王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郑德轲,王守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75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住所地:桐柏县大同街117号。组织机构代码17684060-1。法定代表人:何琪,任该行行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军,男,系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郑德轲,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王守华,女,1960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诉被告郑德轲、王守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敬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