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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澜希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澜希控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743号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陆路港物流装备产业园陆港五纬路7号。法定代表人:陈振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弟,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澜希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靓锦名居13-1010。法定代表人:任芝娟,执行董事。原告建科机械(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澜希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延忠代理审判员  苏晓龙人民陪审员  赵维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