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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3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小萌与李志兵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萌,王晓雨,白玉,靖翠花,李志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3执536号申请人:王小萌,女,汉族,身份证号:140225199005125428,住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电厂家属院2-2北门。申请人:王晓雨,女,汉族,身份证号:14022519951022542X,住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电厂家属楼西楼2-2北门。申请人:白玉,男,汉族,身份证号:142125194711265413,住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电厂家属楼西楼2-2北门。申请人:靖翠花,女,汉族,身份证号:142125195004115429,住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电厂家属楼西楼2-2北门。被执行人:李志兵,男,汉族,身份证号:152626196408025710,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小萌、王晓雨、白玉、靖翠花与李志兵继承纠纷一案中:1、我院多次到判决书记载的被执行人李志兵的住址,未找到其本人。到其原籍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进行查找,未找到其住所及本人,可以确认其下落不明。2、经执行网络调查,其名下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3、本执行案件所涉交通事故赔款,被执行人李志兵从内蒙古苏尼特右旗人民法院及相关保险公司所获得的420000元赔偿金,已于2015年1月2日前全部提现,也就是说其在我院(2015)矿民初字第975号案件判决前,已得到全部赔偿金,可以确认其本人有履行能力。本院已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我院已向申请人介绍执行情况,鉴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找不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林审判员 霍新利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丽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