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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淮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淮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30执584号申请执行人李淮涛,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桐柏县××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杨保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南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桐柏县××人联合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被执行人款项共计3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淮涛与桐柏县××人联合会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李万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