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季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季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45号原告:范海林,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季健,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海林与被告季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范海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海林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范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