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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3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范海林与季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海林,季健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3045号原告:范海林,女,198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季健,男,1974年2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军,江苏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海林与被告季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范海林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海林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海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范海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学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