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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2执1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玉章、刘九英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章,刘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48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章,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刘九英,女,1970年1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刘玉章申请刘九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信民一初字第1765号调解书,被执行人刘九英应支付申请人刘章玉案款6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刘九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4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