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正阳与陈新会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阳,陈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293号申请人:李正阳,男。被执行人:陈新会,男。本院在执行李正阳与陈新会责令退赔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邢初28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正阳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陈新会的执行。经我院审查,申请人李正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邢初286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王 帆执行员 马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