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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水泉、陈发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泉,陈发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陈水泉,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诉讼委托代理人:刘新生,福建建州联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发留,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水泉与被执行人陈发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水泉提出,(2016)闽0481民初392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陈发留分期偿还所欠陈水泉的货款,因最后一期付款期限尚未到期,因此,申请人陈水泉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待全案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一并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七条(?javascript:SLC(183386,257)?)(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民初字3972号民事判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祖军审 判 员  叶祖泉代理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舒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三十九条(?javascript:SLC(183386,239)?)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