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1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秦卫涛与宋桂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涛,宋桂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1854号原告秦卫涛,男,出生于1984年2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李杏闪、梁策(实习),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桂芳,女,出生于1963年3月30日,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卫涛诉被告宋桂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卫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秦卫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