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杨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42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方世贸轻纺城市场A区*座*****号。经营者董碎月,业主。被执行人杨志林,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浙江省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与被执行人杨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68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杨志林给付原告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货款十三万元(其中,被告杨志林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货款六万五千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货款六万五千元)。二、如果被告杨志林未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原告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货款六万五千元,原告有权就全部案款申请强制执行。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零二元,由被告杨志林负担七百五十一元(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给付),由原告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负担七百五十一元(已交纳)。北京鸿翔乔运纺织品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三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4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志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