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晓丽诈骗一案111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2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丽,女,1975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府谷县人。2016年12月0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0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丽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少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2年家电下乡政策实施期间,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取得销售“康佳”、“美菱”、“美的”、“韩电”等品牌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资格,并取得登录家电下乡管理系统密钥。2010年1月1日,府谷县某某电器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刘晓丽与府谷县财政局、商贸办签订《府谷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该协议中府谷县财政局、商贸办授权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家电下乡中标产品,将其销售信息录入家电下乡补贴管理系统,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后向相关财政部门提交审核材料并进行代垫补贴资金的结算。2010年3月29日至2012年9月11日,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被告人刘晓丽先后六次和府谷镇财政所结算其代垫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共计297964.03元。其利用在家电下乡管理系统中录入其销售信息、结算代垫补贴资金的便利,私自盗用购买者户籍信息,在家电下乡补贴系统中,虚报销售信息,套取垫付补贴资金共计45456.33元,据为己有。公诉机关一并提交了家电下乡补贴政策相关文件、«府谷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刘晓丽领取垫付补贴资金财务资料及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填报的«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申报汇总表»、银行交易原始凭证、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刘晓丽户籍信息等书证和刘某、贾某某等人证人证言及被告人刘晓丽的供述与辩解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刘晓丽涉嫌贪污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刘晓丽判处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可适用缓刑。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晓丽与府谷县财政局、商贸办签订《府谷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时,双方还约定了“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理审核资料或补贴行为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并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等违约责任。后来被告人刘晓丽将套取的资金用于生活开支和公司周转。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刘晓丽主动到府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刘晓丽主动向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案件专户退缴涉案款45456.33元,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岳某某、马某某、郝某某、武某某等五十人的证言、府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府政办发(2008)142号文件、府谷县财政局府政财发(2009)01号文件、府谷县财政局、府谷县商贸办府政财发(2009)26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财办建(2009)260号文件、府谷县商贸办公室、府谷县财政局府商发(2010)07号文件、榆林市财政局、榆林市商务局、榆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榆政财建发(2010)16号文件、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财办建(2010)31号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建(2009)972号文件、府谷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府谷县某某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户籍信息、费用报销单及刘晓丽领取垫付补贴资金财务资料、陕西省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汇总表、被告人刘晓丽银行帐户明细、立案决定书、府谷县人民检察院现金缴款单、到案经过、自首材料、自首笔录、被告人刘晓丽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丽作为个体家电经销商,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首先,从府谷县财政局、商贸办与被告人刘晓丽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分析,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再从协议书中关于委托行为分析,刘晓丽并没有以府谷县财政局、商贸办的名义实施家电下乡补贴审核,其只是在办理家电下乡补贴程序中的一个前置性初审,这是归于特定业务上的特定要求,补贴的审核最终由财政所来最终完成,这种初审不具有决定意义与法律上的行政委托意义,同时,双方在《府谷县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理审核并垫付补贴资金协议书》中还约定了“由于乙方过错造成代理审核资料或补贴行为不符合家电下乡补贴政策规定,并由此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等违约责任,根据约定,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家电经销商而非政府,这与行政委托中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也不相同,况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委托中被委托对象必须是组织而非个人,刘晓丽不符合受托条件,其不是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故被告人刘晓丽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刘晓丽在家电销售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家电下乡补贴政策,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虚报冒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刘晓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自愿认罪且主动退赃的悔罪情节,结合府谷县司法局对其的调查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扣押的涉案款45456.33元依法上缴国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晓丽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涉案款45456.33元依法上缴国库(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 娜审 判 员 王 霞人民陪审员 曹金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