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以下简称农合行高仓支行)与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执3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负责人黄冬梅,行长。委托代理人雷永德、李娟,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杨。被执行人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开荣。被执行人周彪。被执行人赵红伟。被执行人罗杨。被执行人王万林。被执行人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万林。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以下简称农合行高仓支行)与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2016)云04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由云南省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借款本金18165203.75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如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未能如期履行债务,则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有权以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的(登记编号:玉市工商抵字2015第1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机械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三、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对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上述第三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253元,由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122940元,由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负担2131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负担。如负有义务的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云南红塔农村合作银行高仓支行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昆明长青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周彪、赵红伟、罗杨、王万林、昆明顺途经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登记等财产线索进行了查询,并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名下分别抵押给昆明市盘龙区联盟信用社、昆明市西山区信用社的土地、房产进行了查封。在诉讼保全阶段,我院根据农合行高仓支行的请求,依法查封了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抵押给农合行高仓支行的机械设备一套(登记编号:玉市工商抵字2015第15号动产抵押登记书)、查封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颗粒物燃料生产线机器设备一套。另据查明,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现因涉及厂房搬迁问题正与玉溪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协商,但因搬迁补偿费用等问题暂无结果。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可暂不处置抵押物等查封财产,待云南玉加宝人造板有限公司与政府的搬迁补偿协议达成后再执行该公司的搬迁补偿款,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4执3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雯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