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赵乃顶、赵世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乃顶,赵世杰,赵小丽,李学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财保79号申请人:赵乃顶,男,195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贾桂兰之夫。申请人:赵世杰,男,199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贾桂兰之子。申请人:赵小丽,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系贾桂兰之女。被申请人:李学生,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申请人赵乃顶、赵世杰、赵小丽与被申请人李学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豫K×××××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价额40000元),并以申请人赵世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轩辕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层东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肇事车辆豫K×××××号轻型自卸货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赵世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轩辕路西段南侧安居小区16号楼1单元4层东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保全费4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锦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学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