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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刑初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C}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105刑初18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3年5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某号某栋某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在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文星桥巷口某某茶庄与被害人王某某在打麻将过程中,因被害人王某某认为被告人黄某欠了自己10元钱而致双方不愉快。打完麻将后���被害人王某某讲了被告人黄某一句“冒钱莫玩”,被告人黄某即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口角,口角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用左手掐住被害人王某某的脖子,用右手打了被害人王某某脸部一拳,致其鼻梁骨折。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12月23日,被告人黄某到公安机关自首,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王某某45000元,取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害人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可宣告缓刑。 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本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易智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