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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艳、叶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艳,叶洪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3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女,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润娴,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洪海,男,197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天津甄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艳因与被上诉人叶洪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8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叶洪海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划分事故责任不当。事故现场有影响视线的障碍物,导致李艳通过事发路口时不能观察到叶洪海,这是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未认定该事实。叶洪海严重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是本案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事故现场只有一条刹车痕迹,证明叶洪海车辆的刹车有问题。李艳申请就本案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叶洪海没有提交车辆维修发票,不能证明实际修车损失。评估车辆维修费用的评估机构虽然是双方共同选定的,但该评估机构不是车辆损失的专业评估机构,其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不具有权威性。评估机构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时,未通知李艳到场,程序违规。受损车辆的左前叶子板只是轻微磨损,维修即可,采用更换方式属于扩大损失。李艳申请就叶洪海车辆的维修方式和维修项目的合理性进行鉴定。被上诉人叶洪海辩称,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李艳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上路违法。李艳驾驶车辆左转弯未避让叶洪海的直行车辆,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前提。如果李艳认为有障碍物影响其视线,应对障碍物的所有权人另行提起侵权之诉。评估车辆损失的单位具有评估资质,系由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在评估前已通知李艳评估时间、地点,但李艳未到。评估价格合法合规。受损车辆因是进口车辆,需等待进口配件维修,所以尚未维修。叶洪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艳赔偿叶洪海经济损失137657.5元(其中车损131150元、评估费6507.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8日9时50分许,李艳驾驶津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沿领世二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领世二大道与领世路交口时,由西向北左转领世路,遇叶洪海驾驶其所有的津F×××××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沿领世路由北向南驶来,李艳驾驶的津M×××××号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前部与叶洪海驾驶的津F×××××号兰博基尼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左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叶洪海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事故车辆接触痕迹、事故车辆制动性能、事故车辆行驶速度进行鉴定。经鉴定:津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车身左侧前部与津F×××××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车身前部左侧发生过碰撞;津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的相关规定,津F×××××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的制动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中的相关规定;津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为0km/h,津F×××××号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79km/h。事故认定书记载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可以确认李艳有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的规定。可以确认叶洪海有驾驶机动车辆未保证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天津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应当在距路口一百米处开始减速,到距路口三十米处时小型客车时速不超过三十公里,其他车辆时速不超过二十公里”的规定。李艳驾驶的津M×××××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在事故发生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害身体健康权、财产权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又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予以支持。本案中,李艳有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车辆的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叶洪海有驾驶机动车辆未保证安全,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超过规定时速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叶洪海及李艳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故责任比例应为50%为宜。对叶洪海的损失,因李艳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李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财产损失项下2000元先行赔付,不足的,由李艳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依法应赔付的项目和数额评析如下:1.车辆损失费。叶洪海提交了评估结论书,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单位,其出具的车损260300元的意见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因此确认叶洪海的车辆损失费为260300元。2.车损评估费13015元,评估费系叶洪海因确认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有相关票据佐证,予以支持。综上,叶洪海的损失共计273315元。上述费用应由李艳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叶洪海车辆损失费2000元;不足部分271315元,由李艳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叶洪海135657.5元,共计137657.5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车损共计137657.5元。如果被告李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53.16元,已减半收取计1526.58元,保全费3034元,由原告叶洪海负担2280.29元,由被告李艳负担2280.29元。”二审中,叶洪海提交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通知李艳前往鉴定单位参加鉴定的短信截屏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评估机构已通知李艳鉴定的时间和地点。李艳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未体现通知内容是参加鉴定,故对关联性不予认可。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本案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部门对事故车辆的制动性能和行驶速度等进行鉴定,并结合事故现场图、照片、勘查和询问笔录等证据,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认定,李艳有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叶洪海有驾驶机动车未保证安全和超速的违法行为,均是造成本案事故的原因,据此作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认定。该认定合法有效,应予采信。李艳上诉主张其不负事故责任,叶洪海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申请事故成因鉴定,但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其鉴定申请亦缺乏相应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叶洪海的车辆因本案事故受损,维修费用经叶洪海和李艳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意见合法有效,应予采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叶洪海的车辆损失数额,并无不当。李艳上诉主张部分受损部件没有必要更换,并申请就维修方式和维修项目的合理性鉴定,但未就其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佐证,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评估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的情况,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李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53元,由上诉人李艳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赵丽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常方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