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金航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航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张仁山,张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5执427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山东金航塑业集团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羊口镇。被执行人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驻寿光市田柳镇。被执行人田云丰。被执行人王志华。被执行人张仁山。被执行人张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金航塑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马腾实业有限公司、田云丰、王志华、张仁山、张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就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5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强制)措施: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证券、金融等资产。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信息。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智审判员 陈俊山审判员 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惠 关注公众号“”